|
企业(个人)参与
“工学扶贫行动”的八大益处
普及公益理念 弘扬公益文化
倡导公益精神 提升公益形象
工学扶贫行动服务对象: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有志青年
工学扶贫行动发展模式:以工养学 以学育人
工学扶贫行动发展目标:建设工学产业链 打造扶贫新模式
工学扶贫行动宗旨:献上一份爱 帮助贫困家庭不花一分钱 实现上学又就业的梦想
“工学扶贫行动”是由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国西部研究和发展促进会创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组织发起,由“中央电中”、“北工大继续教育学院”、“中青家政”、“华夏良子集团”、“中国保安协会培训基地”等机构共同参与之下的一项教育扶贫行动。
工学扶贫行动领导成员:
名誉组长:赵延年(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
戴生龙(原国家保密局长、西促会副会长)
马西林(原甘肃省委副书记)
张建纪(全国人大办公厅原副局长)
高级顾问:李重庵(民盟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制委副主任委员)
执行组长:庞大春(团中央下属中青家政董事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西部学院院长:庞大春
西部学院名誉院长:王耀山(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
八大效益
富而有德 德富财茂
一:企业能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详见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及1999年9月1日实施的《捐助法》。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差异分析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表明了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性捐赠的力度。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等(各国企业家纷纷捐赠理由之一)
例:某内资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社会捐赠给教育120万元。该企业发生捐赠后,企业在所得税收方面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计算如下:
(一)、企业捐赠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20万元
(1)企业会计利润:1000(万元);
(2)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3)企业向社会捐赠120(万元),在限额之内;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1000—120=880(万元);
(5)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0—120=880*25%=220(万元)。
(二)、如企业不捐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三)、企业参予公益捐赠和不发生捐赠后,二者带来的不同数字结果:
(1)企业直接节省:250—220=30(万元)
(2)企业间接节省:120万(捐助款)+120*10%*2=144(万元)
企业通过捐赠后,总计在两年内爱心回报为:144+30=174万元
(四)企业相当于用90(120—30)万创造了144万的利润。
三:企业(个人)获得“爱心大使”荣誉牌匾、“爱心大使”荣誉证书及新闻媒体发布会。提升企业(个人)公益形象,使企业(个人)领导通过回报社会,成为公益人物!
四:企业名利双收。一笔捐助款周而复始,受益多名贫困学生,功德无限。
五:西部学院为爱心企业培养、输送急缺的合格、应用技术型人才。
六:学生到爱心企业助学单位(有实力的经审核的企业)去实习,企业可享受政策上勤工俭学的优惠政策,节省人力资源成本。
七:经济效益:帮扶一人 全家脱贫 造福一方
八:社会效益:爱心筑和谐 教育助发展
企业(个人)参与
“工学扶贫行动”的六大保障
教育扶贫 利国利民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一、政策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合国《新税法》(2008年3月1日实施)、《捐助法》(1999年9月1日实施)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央一号文件》(2006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第35号)。国家鼓励企业、个人自愿无偿向公益性非营利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捐赠。规定企业、个人依法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捐赠部分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企业为12%,个人为30%)
二、学员保障:学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扶贫办参与、共青团等部门、推荐并由家长签字《工学扶贫行动协议》。
三、政府参与:当地民政部门扶贫办、共青团选送贫困生员,保障工学扶贫行动顺利进行。
四、合同保障:签署捐助协议与聘请协议。
五、《西部学院》是国家民委“民委”下属的国有联营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六、助学资金由实业集团翎铠威尔(美国上市企业,股票代码:LWLL .OB)下属专业投资公司全程监管。
贫则修善其身 达则兼济天下 用爱心成就未来
网址:www.zxgc.org
工学扶贫行动项目发展部: 齐宏波
详情咨询电话;13810379214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B座922
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来学院考察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