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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慈善民间本性—关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讨论 《中国社会报》 2009年11月26日 |
| 双击自动滚屏 | 时间:2009-11-30 16: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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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9年10月30日,“中国NGO互动网”就“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进行在线交流。在谈到中国慈善慈善事业发展存在哪些严重问题时候,有学者直言:“中国慈善会严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一发言一经出现,立刻引起网民和慈善工作者的关注,并对实际工作发生了影响,中国NGO互动网的点击率也迅猛攀升。编辑部认为,我国慈善事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关键阶段,通过对有关问题的讨论,既有利于澄清我国慈善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是对人们进行一次有关慈善观念、意识的再普及与再宣传,必将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为此,本报今天就此问题邀请了部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展开讨论。广大读者和各界专家学者、慈善工作者对此有什么看法,有什么话要说,请您将文章直接发给编辑部,我们将陆续刊登。
中国慈善如何转型
邓国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客观地说,历史上,自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慈善会系统在宣传慈善理念、募集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救灾等方面,功不可抹,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慈善意识的不断增强,民间自发的慈善组织迅速兴起,大多数地方的慈善会未能及时转型,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消极因素日益突显。
早期,大多数地方的慈善会都是由各地民政部门发起成立,很多慈善会都属于民政部门的一个处室或科室。应该说,政府的初衷是好的。由于当时民间自身的慈善意识与能力都不具备,为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介入与推动。但是,政府介入慈善,需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角色与定位。毕竟慈善是民间的行为,“政府今天的介入,是为了明天的退出”。遗憾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很多地方的慈善会实质上仍然是民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没有丝毫的改变。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状况导致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一,民政部门本身就是民间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负责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部门。而慈善会的这种特殊身份,直接导致了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公平性。在很多地方,慈善会实质就是民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慈善会的秘书长往往就是民政厅的厅长或局长,与民政部门是“父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慈善组织与慈善会就处于不平等的关系,特别是民间自发的慈善组织,更是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弱势。事实上,慈善会享有很多的特权。例如,在救灾时的募款资格。从法律上说,很多地方的慈善会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是没有公募资格的,而慈善会不仅可以公开募集资金,而且在救灾时,在其他公募基金会都没有募款资格的情况下,慈善会系统反而具有资格。其原因不言自明。而且,在调研中,据个别人反映,民间自发的慈善组织,例如非公募基金会难以登记注册,背后的原因可能就是某些地方的慈善会为了垄断募款资源,担心其他慈善组织的成立会分流有限的慈善资源。
第二,一些地方的慈善会借助特殊的身份进行行政劝募,扭曲了民间慈善行为。由于慈善会的特殊身份,慈善会往往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行政劝募。而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拔苗助长的嫌疑,通过慈善会进行行政劝募。近年来,这类事件被媒体曝光的不在少数。行政劝募不仅会引起捐赠人的逆反心理,不利于现代公民慈善意识的培养,而且,更重要的是挤压了其他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第三,由于慈善会属于民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与地方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属于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而且是平级部门,拥有共同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慈善会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民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不仅不利于慈善会的发展,也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当然,影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因很多,官办的慈善会系统缺乏活力,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应该说,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后,目前,慈善会系统正面临新的挑战,需要进行新的转型,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我个人以为,慈善会系统首先需要与民政部门脱钩。毕竟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登记主管部门,同时又是负责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部门。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后,慈善会继续依附于民政部门显然不合时宜。出路之一是转型为法定机构,类似于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属于自主运作的公法人,依法拨款,同时,政府定期对慈善会的业绩进行考核。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慈善会的生存有保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慈善会能够继续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同时也能够激发慈善会的活力、提升慈善会的效率,其缺点在于一旦考核流于形式,缺乏社会问责,慈善会同样也会存在官僚化倾向;出路之二是转型为独立的公募基金会,属于私法人,与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募基金会一样,一手募款,一手运作项目。该方案的优点在于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自主运作,激发慈善会的活力,缺点在于,由于中国目前各个领域的公募基金会已经很多,再成立一个公募基金会的价值有限;出路之三是转型为独立的公募基金会,属于私法人,但是真正意义的联合劝募机构,募款之后,用于资助基层社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是社会迫切的需求,具有很大的公共价值,缺点是思想观念的转型比较困难,阻力大。比较而言,我倾向于第一和第三方案。有条件的地方,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和东部沿海地区可以选择第三方案,而中西部地区可以暂时选择第一方案,时机成熟之后,再转型为第三方案。
还慈善民间本性
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看了NGO互动网上的发言,我有些同感。说到中国的慈善会,我想起了中华慈善总会的创会会长、原民政部部长崔乃夫。他在创办中华慈善总会时的初衷是要培育民间慈善事业。在他退下之后还是坚持这个观点。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刮“慈善风暴”,向企业强行摊派捐款时,崔乃夫部长很痛心。记者采访他谈到此事时,他态度鲜明地表示这是对慈善事业的破坏。
现在一些慈善会并没有依照老会长的意愿去做。我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慈善总会自己就违反民间组织负责人不能由政府官员出任的规定。有的地方是民政厅的领导直接担任慈善总会秘书长。以慈善会的名义募集的慈善捐款,直接进入民政部门的账户,实际上就使慈善会变成了政府从民间圈钱的工具。慈善捐款是从民间流向政府,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了制度化的做法。这样做难免有“自己定规则自己违反”的嫌疑,民政部门是管理民间组织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自己有法不依,又怎么要求其他民间组织遵纪守法呢?
有一个情况很多人不了解,大约10年前,中华慈善总会已经成为国际联合劝募组织成员,即国际联合之路。国际联合劝募的的规则是为那些在第一线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民间组织募集款项,募集的资金全部分配给民间组织使用。比如香港公益金,也是国际联合劝募的成员,他们每年大约募集2亿元的捐款,分配给香港144家民间福利机构使用,而中国的慈善会从民间募集的款项很少资助民间公益组织,而习惯在政府系统内部消化,对民间慈善组织和项目没有什么支持。邓国胜讲的都是事实,而且比较尖锐。确实这种体制不改变对整个民间慈善是障碍。当然,政府也可以说,我们做的是公共服务,用捐款没有错。我认为,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应该来源于财政税收,用强制的手段依法征税是政府的权力。慈善捐款不能强制,应该完全出自自愿;慈善属于民间,不是政府行为。现在大量慈善捐款成了政府的第二税源,这叫苛捐杂税。收税是政府的权利,收捐款就越权了。
中国的慈善会应该怎么做呢?我以为,第一,慈善会在体制应该明确。要么改成慈善基金会,如上海慈善基金会,按基金会的规章运作。慈善会如果不改名为基金会,也应明确其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按基金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做。慈善会登记为社团,又有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权利,就应该受基金会条例的约束。
第二,作为国际联合劝募组织的成员,慈善会要按照国际联合劝募的规则,募集来的资金主要用来支持民间慈善组织,而不是用在政府系统。上海慈善基金会已经开始考虑,要培养民间公益服务机构,这样做慈善事业才能繁荣起来。目前,几乎所有的公募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主要都是通过政府系统。这是因为,一些慈善会下面没有公益服务组织作为他们的“腿”,它的“腿”长在了政府那里。基金会、慈善会当初成立时,中国还没有什么纯粹的民间组织,特别是那些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机构还没有出现。现在有了民间公益服务机构,但公益慈善产业链是断裂的,有钱的公募基金会资金给了政府,做事的公益机构得不到本土资源的支持,只能依靠外援。公募基金会、慈善会必须进行体制转型,让捐赠资源从民间到民间,成为民间公益服务组织的资金供应者,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实现资助机构和服务机构资源优化组织,让产业链对接起来。
公募基金会、慈善会把钱放在政府使用或与政府合作做项目,几乎没有人工成本,因为都是公务员在做事,有时候政府还匹配资金,所以做起来得心应手,如果资助给草根组织,还需承担人员成本,而且草根组织能力又没有政府强。所以现在公募基金会对资助草根组织没有积极性。这些问题是需要一步一步解决的。有人说民间组织弱,我以为,民间组织的强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在现行政策背景下,它首先难过登记注册关。第二,没有本土资源供应。有些人对民间组织不信任,说他们拿了外国人的钱。民间组织为此叫苦:“不是我们想喝‘洋奶’,我们需要‘母乳’喂养”。所以说,要从政策上、体制上解决民间机构的资金支持问题。5·12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拿出2000万向民间公益组织公开招标,在捐款使用上体现了公开、透明、竞争、高效的原则,受到了广泛好评。
对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模式的思考
——兼与学者商讨慈善会的定位
郑远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
前几天,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一位学者就我国慈善事业中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等内容,与网友做了一个交流,其中特别提到了一个观点,即“中国现代官办慈善会严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本人想借此文提出自己的拙见,与大家交流并与这位学者商榷。
在今年9月出版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中,杨团研究员等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有一个很好的梳理和阶段划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起步,算起来也就15年左右,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从慈善文化、慈善理念到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慈善组织治理结构到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从慈善事业的定位到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培育等,在不断的探索和争论中一步一步地搭建其基本框架。回顾慈善事业15年左右的发展历程,慈善组织从很少数量到目前的上万个,慈善捐赠从几亿元到300多亿元(2008年达到1000多亿元),慈善工作者从很少数量到10多万人,志愿服务从自发活动到6500多万志愿者,慈善项目从简单的扶危帮困,发展到涵盖扶贫、救灾、助学、抚老、救孤、助医等各类慈善项目,年度受助对象上千万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归纳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可以初步划分有三类:
一是浙江模式。这是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情况下形成的,依托于市场运作机制为主的发展模式。据统计,浙江省民政部门和各级慈善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已接收捐赠款物103亿元,其中各级慈善会接受80亿元。特别是近年来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民营企业在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和社会捐赠中非常踊跃,已经占捐赠总额的近80%;
二是山东模式。这是依靠政府支持推动,由慈善组织具体运作的发展模式。全省基层慈善组织的网络化发展很快,慈善事业已经深入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慈善超市和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日益规范。慈善救助与政策性救助相互补充,在保障民生和促进和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上海模式。这是政府积极支持和培育民间慈善组织为实施主体的发展模式。各类慈善组织公平竞争和分工协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为例,一年举办各类慈善活动上百场(次),吸引了上百万人参与慈善活动。其它的如北京、吉林、江苏、广东、湖南、河南、重庆等地均有自身的特色。
在我国各类慈善组织中,也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慈善会、红十字会、儿童少年基金会等,与主管部门工作关系紧密或有一定行政色彩,如各级慈善会与民政部门结合紧密,甚至地方民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慈善会的负责人(副会长、秘书长等),各级红十字会视同于公务员管理,相关的负责人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部分财政经费支持;二是各类基金会,在主管单位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与相关业务有一定关联性或形成互补的工作关系,如扶贫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等;三是各类非公募基金会和大量基层或草根慈善组织,工作中独立运作性强,基本处于自我发展状态。
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的各种发展模式和各类型的慈善组织均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用单一的发展模式和单一慈善组织的类型作统一规制。就此,对邓国胜先生的观点做如下回应:
一、邓教授关于“政府不要代替民间组织做慈善,及官办性质的慈善组织要逐步增强其自主性、自制性、独立性”的观点,反映了对部分慈善组织在发展中过度依靠政府部门和缺乏独立性的担忧,以及对慈善组织尽快提高自我运作、自我发展能力的期待。该观点对于慈善工作者和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作者不赞同邓教授有关“中国慈善会严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的评价。因为慈善会现行的运作机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各级慈善会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慈善会积极性的肯定和评价不仅是我国慈善事业现实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对大批慈善工作者,特别是对那些退出各级领导岗位并从事慈善工作人员的褒扬,他们中不乏对慈善事业的执着、奉献和深刻思考,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三、当前,发展我国慈善事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即要持之以恒地推动建立现代慈善事业规范运作的各类规则和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要提高社会大众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信心,培育全社会的慈善文化和现代慈善理念,进而形成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没有社会大众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信任、信心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我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会缺乏一个重要的支撑力量。
四、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和理顺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的工作关系,逐步形成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思想环境,其中:(一)政府部门应不断强化对包括慈善会在内的各类慈善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适应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和发展的各种规则、标准和制度,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尤其是建立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的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信任和信心。(二)慈善组织需要加快优化内部治理机制,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需要切实提高慈善组织及其人员的专业化工作水平,提高机构的社会公信度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慈善事业是一个以爱心为基础,以诚信为依托,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特点,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事业。社会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培育和扶持,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慈善事业更需要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培育,包括社会大众的参与和支持;专家队伍对现实工作经验的发掘、归纳和总结;政府部门的培育和支持;慈善组织的规范和提高,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慈善行业需要本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和整体的服务水平,才能取信于社会和捐赠人,才能取得行业的整体发展。
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常寒婴(中华慈善总会原副秘书长)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是新中国建国以后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是第一个在自己旗帜上鲜明的写上“慈善”这两个字的机构。中华慈善会成立之初,并不是被所有的人认可的。尤其是“慈善”这两个字在很多人的脑海里面还认为是属于剥削阶级的,是资产阶级用来麻痹无产阶级革命的工具。中华慈善会的成立后,首先大力宣传慈善意识,开了很多研讨会,为慈善正名,使这个概念不断深入到社会中去。同时慈善会也开始投身到扶贫济困的实际行动中,在张北地震的救灾中、在1998年长江大水灾、2003年的“非典”、印度洋海啸以及5·12汶川大地震等灾害面前,中国的各个慈善会都积极参与其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慈善会的工作同时也得到了党中央和政府的肯定,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随着中央和政府近几年对慈善事业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才迎来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春天。如果近十几年来慈善会不去做这些事,何来支持。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华慈善总会做了非常了不起的事,各地慈善会同样也是在这种背景下成长壮大起来的。
目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确实面临着一个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的现实,如税收政策,慈善组织登记等,也存在着政府越位,经常越俎代庖的现象。我认为,我们现在慈善事业发展遇到的阻碍,恰恰是这个现实的写照。而不是中国的慈善会造成的。法规的滞后,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中断了很多年,没有这方面的法规,怎么登记、怎么管理都是空白,要填补立法的空白,需要时间,肯定面临着一个立法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一个人们认识滞后的问题。开始做慈善事业的人,走在前面,并不是所有人认识都能跟上,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和一些领导。这也造成了现在对慈善事业的阻碍。比如说慈善组织登记注册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即使登记注册成功,你能生存下来吗?为什么? 如果做学问是认真严谨的学者恰恰应该在这些问题中找答案。我认为,意识和法规的滞后才是阻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的真正原因。
由于这种意识和法规的滞后,使慈善组织的生存环境非常恶劣,包括筹款的环境、自我生存能力等。一般来讲,慈善机构只有筹到钱才能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官方支持的慈善组织极其难于生存。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之初,就没有拿国家财政一分钱,努力打造民间慈善之身,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认可,目前已经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但是基层慈善会如果没有政府层面的支持,是很难生存的。特别是部分贫困地区。所以部分地方慈善会得到政府支持。这一方面表明政府的态度,从以前的不闻不问,到现在的支持,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这是一件好事;另一方面,政府帮助慈善组织完善组织机构,只有有了机构,才能谈到发展,才能日益壮大。等中国慈善事业的土壤越来越肥沃的时候,慈善组织自身就能够独立起来,它就可以不用政府资助了。政府参与慈善,是好事。不能说慈善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就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中间没有逻辑关系。
这位学者的逻辑也是混乱的,他认为中国官办的慈善组织阻碍了中国慈善事业。而恰恰红十字会是百分之百官办的,是进入政府编制序列的。他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而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代表的慈善会大部分是非官办的。这位学者的逻辑混乱基于对基本事实的无知。
中国慈善会近几年来做了大量的慈善工作,无论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以及对救灾救济的方面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就拿中华慈善总会来说,成立十多年来,没有拿政府一份钱,但是却从国外募集了几十亿元价值的资金和物资,帮助了数以百万计的人群,地方慈善会也作了大量的工作,虽然政府给他支持,但他也做了更多工作,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慈善理念的深入,这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是一个做学问严谨的学者,就应该深入实际,先了解历史、了解现实,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观点。
“中国慈善会阻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这顶帽子太大了。戴到做了大量慈善工作的慈善会头上,太不合适了!现在的年轻人真是什么大话都敢说。
政府现在已经开始转变观念,由不支持到不过问,到现在积极支持。政府已经一步一步推进了这个事业,今后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希望做到与国际接轨——政府出钱买服务让慈善组织来做善事。至于它做的好坏,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评说。例如,香港每年有很多公益机构在做慈善,像最大的联合体叫香港公益金,政府每年把大量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都交给公益金组织,公益金组织下面有好几百个会员,由公益金组织去甄别哪些会员好、哪些会员不好。好的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那你能说得到政府资助的,都阻碍社会发展吗?没有这个道理。这是社会逐渐进步的过程,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政府拿钱给慈善机构做善事。因为政府拿纳税人的钱,要选择最有效率的方式做慈善事业,还要在财政预算中给群众交代。比如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第三世界,这个钱不是政府派人去做,那样还得雇人、雇公务员,他就交给当地最有声望的慈善机构去做,这样地方慈善组织不仅能受到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发展了当地的慈善事业,政府也“干干净净”,也能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能够尽量节省纳税人的钱。我们国家过去是政府全包,转到市场经济体制后,该管的也不管了,全扔给市场,这样不对。现在讲科学发展观,就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分割,分清政府和社会的职责。世界就是这么一个发展过程。
慈善会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毛尚会(江苏省慈善总会秘书长)
有学者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慈善会严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不敢苟同。
慈善,在中国源远流长,但是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近20年来,现代慈善事业才在我国萌芽并逐步发展壮大。以江苏为例,以2005年省慈善总会成立为标志,全省的慈善事业就经历了 从小到大、蓬勃发展的历程。几年来,已投入救助资金和物资1亿余元,每年通过实施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学等二十余个慈善救助项目,累计救助困难人群近30万人,帮助我省的困难人群切切实实地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此外,在省慈善总会的推动下,全的慈善事业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省106个县(市、区)已经全部成立了慈善机构,每年全省的救助支出均近10亿元,救助困难人群近100万人次。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江苏各级慈善会不仅没有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相反地,还大大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当然,在我省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慈善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还不太高,官办色彩还较浓。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与国外数百年的现代慈善发展史相比,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才刚刚起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就不能照搬国外慈善机构的发展模式,而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发展道路。因此,在起步阶段就比其它任何时候更要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借助党委政府的行政推力,使慈善事业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纵观全省各地,近两年慈善事业能发展这么快,位居全国的前列,无不都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密切相关。目前各地慈善会存在的上述问题,毕竟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能够解决的问题。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红十字会系统从建国以来一直到不久前,其官办色彩要比目前的慈善会浓厚得多,现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管理仍参照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待遇。但正如那位学者所说,它正“跟地方卫生局逐步分离出来,自主程度越来越高”。那在此之前,是不是也“严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了呢?
毋容置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环境和制度建设、国民慈善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慈善组织的不断壮大,慈善应当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回归其民间性和社会性。这是慈善机构的发展目标,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在此,作为慈善工作着,我们衷心地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对以上几方面多加研究,为政府的管理、为慈善的发展、为社会的关心支持,多出主意、多想办法,而少一些“一鸣惊人”、哗众取宠。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一般是公共权力机关所拥有的;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在现代民主国家被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慈善行为属于哪种权利,在我们这个国度中如何定位,成为我们这次讨论的又一个主题。 自11月26日本报开展关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讨论以来,许多读者给予极大关注,社会各界学者及慈善工作者参与尤为积极,本报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请读者继续关注和参与。 民间慈善:花钱的权力要落在民间 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什么是“政府”?有一个很简单的划分:依靠税收运作的机构。所以很多国家公立学校的教师,造币场等国家开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视为“公务员”-- 吃财政饭的人。 从资金的角度看待政府与民间事务会简单许多。一个社会实现公共利益,有两种资源:一种是强制性资源,即税收;另一种是志愿性资源,即慈善资源。相应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税收资源、政府花,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志愿资源、志愿组织花,是典型的民间慈善的方式。近年来国际上兴起另一种趋势,即税收的钱、志愿部门花,称为公共服务购买,政府从“划船”向“掌舵”后退一步,更强调了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除此之外的第四种可能,就是志愿资源、政府花,换言之,将社会组织作为补充税收资源的资金吸纳途径,这是中国早期很多大型社会组织产生的动因,也是至今很多社会组织运作的逻辑,“社会捐赠款回流政府”同样是这个思路当中的一种表现。 很多人认为,资源汇入政府的公共福利还是志愿慈善,反正都是实现公共利益,谁做有何不同,政府比社会组织可能还更有效、更可信。这其实不了解社会组织的功能意义。社会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中的特殊价值,在于它能够提供与政府部门所不同的运作机制,比如多元、参与、自治等价值所在,它的意义在于它的“花钱”方式。政府需要更多的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怎么办?提高税收。这样才能以看得见的资源来源提供看得见的服务。 政府改革中,“费”被逐渐取消。为什么?因为“费”的资源来得不明白。那么政府做慈善,用志愿资源提供公共服务,问题在哪里?同样是资源来得不明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都是为了让各自的运作机制明白。明白了才谈得上改进,谈得上发展。 政府做慈善的表现是什么呢?一种是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捐赠款,使得志愿资源成为政府使用的一部分;另一种是政府为社会组织决策,使得社会组织成为实现政府意图的一种途径。后者是很多社会组织不得不被戴上“官办”帽子的原因。 民间慈善怎么做?目前民间的资源来源已经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志愿参与、志愿捐赠、“官办”组织不用财政资金的改革,均有进展。现在应该反过头来,关注资源的“出口”,或者说“花钱”的权力与机制。慈善资源使用的主体是不是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是不是有独立的治理和决策机制,从而能行使资源使用的决定权并为之负责?公众是不是知情和监督? “花钱”的权力落在民间,是民间慈善发展的基本问题。“慈善”的概念就是“民间慈善”,政府不是“慈善”的主体之一。 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社界限 杨团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参与慈善事业整整15年了。作为中华慈善总会的首任常务副秘书长,我见证中国慈善事业一路走来不断创新、不断积累和翻天覆地的变化。 回顾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其重要的拐点来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2004年的这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后,在2005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里写进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中央文件将慈善正式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是给慈善事业进行的社会定位。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这样的定位是直接相关的。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几次争论 第一个争论的焦点来自沿海省份自2006开始的慈善风暴。这与如何理解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中央文件发布之后,富裕地区的政府直接出面向企业向社会募集慈善资源。有很多企业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使得一些地方的慈善会在短短数月中募集善款过亿元,而且这种效应传播很快,被社会惊呼掀起了一场慈善风暴, 第二,由中央政府部门举办全国慈善大会,颁发慈善的政府最高奖。 第三,由政府或者准政府部门直接大规模招募志愿者,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的规模。 第四,“5·12”抗震的社会公众捐款中,某些对口支援的省份直接将其捐款算在中央规定的该省必须出具的5%财政收入之内,还有一部分捐款进入政府的统筹管理,因而不透明不公开。 对于这四种现象,有人说好得很,表现出我们的政府真正重视慈善事业了,只有政府重视慈善才能有大发展的可能,才能有秩序和有效益。 也有人说,这个方向不对头。 还有人说,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必然现象,只要未来社会发展了,慈善组织能力提高了,政府就会放权了,以后会逐步好起来的。 三种说法立场不同,标准不同,根据也不同。 归根结底,这是政府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我对于慈善事业发展中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认识 在当代,慈善事业从分散的、个体之间的自发的友爱走向一种群体性的、组织化的、自觉的慈善行动。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紧急救援中,上百万的志愿者,成百上千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发地涌入地震灾区参与救灾。这是公民意识的上升,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公民权利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平等和自由选择,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要不要做成一个组合,去完成他们认同的目标,这是他们自己的公民权利,需要他们之间的平等的讨论。当然,公民要组织起来就需要一定的规则、一定的框架,一定的评价体系、激励机制,有了这样的需求,于是才出现了公权力。公权力搭建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就是适应公民这种需要的供给。公权力是保护慈善事业的,保护公民自我选择的自由,组织起来的权利。 民国初年的大思想家严复写过《天演论》。当时有人问他,请你概括一下西方法律到底讲的是什么?他说,就是群己权界。划清群己的界限,就是要廓清私权与公权的关系,也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两两组合的相互关系。 慈善事业是公民和公民自我团结起来,互相友爱帮助的一个事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之间属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主体,与作为个人或者慈善组织这类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是当下慈善事业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主题。 在我国,有的法学家提出,除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需要建立社会公共权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公民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利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而关于公民的权利,英国的经济史学家T.H.马歇尔在考察了公民权演化的历史后提出了三分公民权的概念:即基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本民权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政治权利则是参与政治的权利,普遍的选举权是核心;社会权利则视公民当然享有教育、健康和养老等权利。 按照T.H.马歇尔的观点,公民的社会权利是一种延伸了的人权,也包括自由结社的权利。因此,公民的慈善捐赠应属于基本民权,公民自组织慈善组织属于公民的社会权利。在公民个体的社会权利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社会权利呢?例如慈善法人组织的权利即社团自治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扩大了的公民权利,其中的个人的自由权不是绝对的,由于社员们具有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要遵从共同的约定,社会性超越个人性的成分多起来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进步应该归功于实现了公民权的解放,把本应属于公民自己的权利,社会自治的功能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计划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及,文化、经济、教育、卫生、体育乃至家庭领域。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削弱了社会本来应该具有的自治功能。因此,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逐渐缩小国家权力,更多地扩大社会的权利,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不过,迄今为止,中国的现状仍然是社会权利比较小,国家权力比较庞大且少制约。无论在教育、卫生、科技、体育还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域,如何区别与划分国家权力领域与公民的社会领域,如何使真正属于国家权力的归国家,真正属于社会的权利归社会和公民,仍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比如说,“5·12”大震震出了一个联合体,叫“5·12民间救助中心”。现在有将近100家机构都成为它的成员。我曾经参加它组织的多次讨论会,发现那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完全平等的、自主的对话。 而公权力起什么作用呢?它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四川当地的政府部门发现这个组织不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就直接来找这个组织说,你是不是可以考虑登记注册了,我们来帮助你,做你的主管单位,现在这个组织正在注册中。我觉得这就体现了公权力与公民的社会权利之间比较正常的关系。 公权力就是强权即强制权力,如果我们用公权力代替公民权,把强权当作公民权使用,强制公民去做本应由他个人决定的事情,会出现什么样的效果?在我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朱卫国处长讨论时,他说这就好比让一个新鲜的肺出现了纤维化,公民权利好比是一个新鲜的呼吸着的肺,“非典”的病毒侵入,让新鲜的肺纤维化也就是硬化,硬化之后的肺阻断了人的呼吸功能,人就活不成了。反过来,用公民权代替公权力,侵占公权力,那就会出现腐败。 一个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是要分清什么是政府的公权力,什么是社会的公民的权利。而且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规则和行为、习惯来维护两者的权威和相互关系。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下公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是可以自我实现的。但是如果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者说法治社会受到了根本性的损伤的话,两者都不可能自我实现,于是公民就会利用宪法,以各种手段例如信访去撬动政府的公权力,以达到推动政府自我认识自我纠正的目的。这样做,经常经历很多的艰难,一直到最高层、最核心的公权力做出决定才能够实现公民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做法脱离了社会的自我调节、社会的自治,牺牲了社会的稳定,它的代价往往是巨大的。 用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来分析慈善事业的四种现象 第一,关于慈善风暴。显然,慈善风暴是政府利用自身的公权力即行政权力来摄取民间的慈善资源,是用公权力在替代公民权利。捐赠是每个公民包括法人公民的自由权利,捐多少、捐给哪里不能用强制和强权。而不是让公民权利之间自己协调治理自己的慈善资源。 第二,关于汶川地震的捐款。民间捐款或是进入财政规划的资金盘子,或是进入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方案,这是用政府的权力来调动民间的慈善资源,是用公权力在调动公民权利。 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动不动就按捺不住自己跳出来的冲动,来代替和代管民间的资源呢?政府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 事实上,中国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是全世界最强的,政府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集中最大的资源,也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甚至经常听到说只有集中力量才能办大事,或者说只有政府集权才能办大事。但是它导致最大的毛病,就是不利于被集中的民间社会力量的再生。 有人说,这个相当于抽取地下水来灌地上的禾苗,最后导致整个生态被破坏了。 慈善事业其实就是一个社会生态结构,小心地呵护它,呵护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信、情感、友谊和约定,它就可以不断地再生,就是活的生态结构。用公权力的方式取代它,要遵从某种强制的规定,它就会逐渐枯萎,很难再继续生长了。 换言之,情感只能用情感来换取,用权利来换取可得一时之效,但是不可持续,最后还是会离婚,还是会毁灭情感。 有人说,没有秩序是不行的。总希望政府动用公权力来维持秩序。汶川地震的时候我正好在台湾,我认真地考察了台湾在921震后的工作。震后三天他们成立了非营利组织的联盟,当然我也看到了震后我们这里也成立了联盟。为什么要成立联盟。因为大家感觉这么多人到灾区救灾,需要社会秩序。这就是说,公民社会有眼力、有动力、有能力自己发动组织来维持秩序,两岸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而关于资金筹措与管理的方式,两岸的相同点在于都在紧急救援时刻将大笔的民间资金直接交给了政府——这是信任和期望政府尽快组织救灾;不同的是,在震后7天,台湾的一个律师提出应该成立民间的9·21基金会,将交给政府的那部分资金提出来由民间操作,结果真的就这样做了,144亿新台币的资金由政府立法交由9·21基金会组织民间的理事会和执行班子进行完全透明化的运作。而我们至今连到底有多少资金交给政府都说不清,资金到底如何使用的?政府部门也没有一个清楚的交代。 第三,关于政府举办慈善大会和颁发最高奖。首先我说明我并不认为政府不可以做慈善大会和颁奖,而是感到这是运用公权力来占据慈善组织评价的制高点。慈善组织的评价首先是慈善组织自身和社会慈善界自身的事情,是公民权利之间的事情,是组织自律以及行业自律的事情,首先需要发展自评和互评的机制,要在慈善界倡导社会评价机制。因为这样才能提升公民和公民组织的能力,促进慈善行为与慈善组织的再生产。 慈善组织有没有能力作这种评价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震后组织了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在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资助申请。共开过三次会,评审过几十个项目,三次会我都认真参加了,尽管我的有些意见也没有被接受,因为得三分之二票决,我的意见没有得到三分之二得票数,我觉得我们大家都在实践和实现着作为公民的社会权利。而且项目执行后还要进行监督。 再如,壹基金这个组织在2008年作了最有谁影响力的7个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评选,(请专家和公众投票),每个组织奖励了100万人民币。这个评选以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支持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项目评审,都是2008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两件大事,它其实超过了社会对政府举办的慈善大会的评价。慈善大会的最高奖评出来好几百人,捐款的企业家和慈善工作者都有好几百人,评价的规则也比过去是有所进步,还设立了专家委员会,但是人们对评价的规则、程序、效果,专家的遴选,奖项的设立等等还是提出了很多不同看法。 由此看来,我认为在评奖上,政府的奖只有评得少、评得精,才真正能够发挥它最高奖的效应,而不是政府占据制高点,将所有的慈善评价通通拿到自己的手中。政府需要培育和支持一些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来做社会组织的评估,美国就有这样的专业组织,已经存在几十年了。 第四,关于志愿者招募。是不是做志愿者,参与哪个方面的社会服务,这是每个公民自己的选择权利。是他们的自觉行动。在当代,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有志愿者,也都存在志愿者组织。香港就有一个存在了几十年的义工局,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有很多志愿者,很有秩序,也有一整套规范。不是不可以大规模招募。但是,用政府或者准政府的方式来招募志愿者,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很难排除把志愿者当作政府直接支配的低成本劳动力大军的嫌疑。 最后,我做一个总结。在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的今天,划清公权力与公民权的界限越发显得其重要和必要。公权力的作用就是保护慈善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权在其中得以顺利实现,公权力超越这个界限,直接替代公民权利的实现,就会侵占、损害公民的权利,就会破坏社会的慈善生态的成长、发育和可持续。 影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两个极端 于浩 威海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 我认为,目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存在两个极端。 一是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基层工作环境理想化认识的极端。他们认为中国的慈善会应脱离官办色彩,回归其民间性和社会性。对此,作为一名基层慈善工作者,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群众慈善意识普遍不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不强和区域慈善文化差异较大等社会问题,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还面临着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让基层慈善会脱离政府支持,回归其民间本性,很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一大批的基层慈善会陷入生存困难、发展缓慢的艰难局面。试想一个连生存都成为问题的慈善会,谈何救助、谈何发展。 二是部分基层慈善会过分依赖政府做法的极端。目前,就我国的实际国情,大部分的基层慈善会仍然离不开政府支持,需要借助政府的公信力。但这并不是说,看我们的基层慈善会就必须完全依附于政府,成为政府从民间“圈钱”的工具。以牺牲慈善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代价,来换取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慈善会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应当具备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否则它将很难真正发挥其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此,对基层慈善会依靠政府资助的问题,关键是一个度的把握以及怎样把握,才能做到既合理借助政府公信力,又增强慈善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极端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将至关重要。我认为,目前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党委政府改变对慈善工作的大包大揽的习惯,将自己的角色,从慈善事业的领导者、组织者、经办者,转变为引导和规范慈善事业的监督者、辅助者和服务者;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式,为慈善组织搭建募捐救助活动平台,保障活动经费,让慈善组织来做善事,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基层慈善会过分依赖政府的做法,我以为,各级慈善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提高善款募集和救助困难群众的能力,对募集的善款尽量做到少提取管理费甚至不提取管理费,将善款真正全部用于救助困难群众;注重打造阳光、透明、公开的慈善运作模式,坚持将慈善信息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慈善项目内容及明细进行公示;在每次募捐或救助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募捐救助活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慈善组织公信力的不断提高。 草根组织要提高沟通能力 伊成略 辽宁省鞍山市呼吸联盟志愿者协会 我觉得中国慈善事业在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草根慈善组织就是例证。如果说发展难也是现实,想做好事的人很多,但是能把事做好的人确很少。我们鞍山市呼吸联盟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市慈善会,无论是指导还是主管,对我会的发展并没有什么阻碍,但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在与很多NGO交流的过程中,大家都在抱怨注册难,资金难,我以为,注册难是因为你做的还不够。我曾问一个抱怨登记难的NGO“领袖”:你可以告诉我你们市民间组织管理处的处长叫什么名字吗?分管局长叫什么名字?他说不知道,我说你都不了解他,他怎么可能会了解你呢。不了解,你又怎么可能得到支持和关注。从这一点来看,草根组织缺少一种沟通的能力,这应该是最基本的能力,其他的如政府关系的协调能力、媒体合作的品牌推广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等等,都是慈善事业发展不可小视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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