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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
| 双击自动滚屏 | 时间:2007-7-18 17:05:13 |
第二十六条 南都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评审和中后期的检查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由基金会承担。投标机构、执行机构不得向有关人员送礼、请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机构的申请资格;基金会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求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退、解聘在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南都基金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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