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
|
五、资助资金的拨付 |
| 双击自动滚屏 | 时间:2007-7-18 17:06:25 |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6:3:1的比例分3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10%。小额资助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拨款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六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的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在项目实施前,拨付资助总额的60%。
第十七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执行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中期报告,通过南都基金会检查评估后,拨付30%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全面完成后,执行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通过南都基金会验收合格后,拨付10%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南都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 ||
|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