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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法人负责制


 

 
  双击自动滚屏 时间:2007-7-18 17:06:48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后,南都基金会将与受助机构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由接受、转拨资助款的正式公益组织或相关机构负责人为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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