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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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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7-18 17:07:28
第四条
“新公民计划”资助项目分为新公民公益项目和新公民学校建设项目,公益项目最高资助额为20万,特殊情况可增至30万;建校项目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其中资助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小额资助项目,小额资助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
以下项目招标与评审程序适用于新公民公益项目,新公民学校建设项目招标与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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