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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民学校项目管理规则(试行)
2007-0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协助政府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基金会)实施新公民计划。新公民学校是新公民计划的主要资助项目。为保证新公民学校项目的合法、规范、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公民学校是南都基金会以公益捐助方式举办的,为进城农民工子女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 南都基金会是“新公民学校”服务商标拥有者。凡以“新公民学校”名义开展的筹资、资助、建设、管理和宣传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新公民学校的使命是:办公益学校,让农民工子女人人有学上,上好学。 

第五条  新公民学校的核心价值是: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 

第六条 新公民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公民。 

第七条 新公民学校的战略定位是:创建非营利、平民性、民办公助、高质量的教育品牌。 

(一)非营利,是指:1)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2)出资人不得要求投资回报;3)收支盈余不分配,用于学校发展;4)学校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 

(二)平民性,是指:1)以低收入农民工子女为主要服务对象;2)较低的收费;3)执行务实、节俭的建校标准。 

(三)民办公助,指学校主要是依靠南都基金会和社会捐赠举办的民办的学校,同时政府在政策和财政方面予以支持。 

(四)高质量,是指学校聘请优秀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符合农民工子女需求的特色教育。 

(五)教育品牌,是指:1)有特色的农民工子女教育;2)开放的、可持续的、可推广的、民间的办学模式;3)教育家办学。 

第八条 南都基金会联合志同道合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推动新公民学校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南都基金会负责新公民学校的品牌规划、资助款划拨、资金筹集和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南都基金会资助设立“新公民学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委托其负责新公民学校项目的管理,并拨付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条 发展中心是独立的非营利组织,负责全国各地新公民学校的招标、筹建、管理、培训、宣传及社会资源的动员和协调。 

第十一条 发展中心理事会是发展中心的决策机构,决定发展中心的重大事项。 

发展中心总干事负责发展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新公民学校专家委员会是发展中心的咨询顾问机构,由教育专家和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各方人士组成,指导全国新公民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该领域的研究。 

第十三条 新公民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校长聘任、战略发展、宣传、筹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发展中心推荐出任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报发展中心核准。校长由董事会任免,报发展中心核准。 


第三章 项目招标、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新公民学校项目实行招标申请制。 

第十五条 南都基金会根据新公民学校项目年度计划,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有志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资格,均可参加投标。 

(一)是在当地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草根组织,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全职工作人员。 

(二)对于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草根组织组成联合团队投标的,将予优先考虑。 

(三)有较强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 

(四)与当地政府、媒体和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 

(五)机构治理良好,财务规范。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通过南都基金会网站(www.naradafoundation.org) 项目申请系统进行项目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文件;项目不同评审阶段,包括预审、初评、中评与终评的结果也将通过该系统及时发布,申请机构可登陆项目申请系统了解项目申请的进展,并根据要求补充、修改与完善项目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新公民学校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机构介绍。包括机构的法律地位(附上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治理结构、人员,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农民工子女教育领域的服务经历,与政府、媒体、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方面合作的经验,联系方式等。 

2、对问题与需求的说明: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地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政策环境和总体情况。  

3、方法:为了实现目标,将通过什么途径,开展哪些活动,如何实施,如何争取政府在建校和办学方面的支持,如何获得媒体在宣传方面的支持和非营利组织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4 经费预算概要:项目经费总额,申请项目金额,其他资金来源。 

5、项目实施计划概要:概述项目实施的要点等。 

6、有关附件: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机构过往开展过的类似项目及其效果的介绍资料。 

第十九条 发展中心对《新公民学校项目申请书》进行预审,向南都基金会报告预审结果。 

南都基金会向通过预审的机构颁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联系新公民学校的筹备事宜。 

第二十条 通过预审的机构获得南都基金会的授权委托书后,应在2个月内向南都基金会上报《新公民学校项目实施计划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项目实施计划书摘要。 

2、拟建新公民学校所在地及周围的规划、交通、农民工子女人口分布情况和就学状况及需求。如果是改建,还要详细说明原有学校的情况,包括举办人、土地、校舍、设备、学生、教师、校长、财务收支等方面。 

3、区县教育部门同意筹建新公民学校的文件。 

4、建立新公民学校专用帐户。通过预审的机构与当地教育部门协商,为新公民学校的筹建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进行核算;或使用其原有帐号,为新公民学校项目单独设立科目记账。 

5、确定设计单位,作出新公民学校的规划设计。 

6、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至少从2家单位择优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具有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7、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对新公民学校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8、人员配备与管理:项目执行人员的人数、素质和具体任务;对于项目的管理计划。 

9、评估:说明准备怎样收集评估信息和进行数据分析,以不断改进项目实施的效果。 

10、可持续性:新公民学校建成后如何保证其财务收支的持续平衡,申请机构本身是否具有长期的财政可持续性。 

11、经费预算说明:对项目经费进行说明和注释,包括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社会捐赠支持及获得的可能性方案。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心对《新公民学校项目实施计划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南都基金会批准。 

通过评审的机构成为新公民学校项目中标人(可以是一个独立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构联合组成的一个团队)。如果一个项目中标人包括几个机构,须从中推选出一个机构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确定后,南都基金会、发展中心与中标人签署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新建的新公民学校一般只设小学部,以后根据情况可以增设初中部、学前班或职业培训部。 

新公民学校招收学生的规模应适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 

第二十四条 新公民学校的资助标准限额为200万元,资助款的50%以上用于学校的启动建设,其余资金用于学校以后2-4年运行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新公民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发展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工程进度向南都基金会提出申请,分期划拨至新公民学校专用帐户。 

第二十六条 南都基金会为每所新公民学校的中标人提供一定金额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捐款人为新公民学校捐款,南都基金会为相关的项目承办机构匹配相当于捐款金额10%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新公民学校由南都基金会通过发展中心统一授权命名,称为“××市××区/县××新公民学校”。由其他捐赠人捐建的,可在新公民学校前冠捐款者要求的名称。学校名称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新公民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新公民学校的建设方式


第二十九条 新公民学校的筹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建校地点周围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存在较大的需求缺口,生源充足; 

(二)流入地政府支持,同意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给予教育经费补贴或其他教育资源上的政策支持; 

(三)需要南都基金会提供的启动建设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条 新公民学校的建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新建:采取租用校舍,或租用土地、自建校舍等方式,新建新公民学校。 

2、将原有公办学校改造为新公民学校,按照民办学校体制运行。对原国有资产的处置与政府签订协议,其方式包括:所有权保留为国有资产,由学校无偿或优惠使用;或者捐赠给学校,成为社会公共财产。对原有教师的处置与政府协商确定。 

3、将原有民办学校改造为新公民学校。对原出资人的投资可协商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1、经审计评估后赎买;2、捐赠给学校;3、保留,但原出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三十一条 新公民学校的资助者是南都基金会或其他捐赠人,举办者是南都基金会委托的发展中心和中标人。 


第六章 新公民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三十二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新公民学校倡导教育家办学,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发现和培养教育家。 

第三十四条 新公民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为各种创新的教育理论、方法提供实践检验的平台。重大改革方案须经专家顾问评审、发展中心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平民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理念。 

第三十六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满足农民工子女特殊需求的教育。 

第三十七条 新公民学校实行开门办学,努力建成为志愿服务中心、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实施基地、家长学校和社区文化中心。 


第七章 新公民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展中心依据国家和流入地政府的教育法规、政策和新公民学校战略定位,制定《新公民学校管理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包括发展中心、中标人、捐赠者、教育界、媒体、学生家长和社区等方面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董事会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认同新公民学校办学宗旨、有教育理想、有校长资质的人员担任校长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以及教师的聘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师、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学生自治。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主管由发展中心委派,每人负责若干所学校。 

第四十三条 发展中心每年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新公民学校财务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南都基金会每年委托独立审计评估机构对发展中心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新公民学校的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学校董事会承担受托管理责任。南都基金会的捐款、社会各界的捐款和政府的资助款进入学校,即成为学校合法拥有的独立财产,除非另有协议或法律文件约定。新公民学校终止时,其剩余财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展中心的监督下,由学校董事会决定转赠给其他新公民学校或农民工子女学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都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